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問答集4



整理:張家維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計畫專案執行)


Q5:「國家自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差別?

A:兩者在法律位階、審議機制、保育範圍、涵蓋層面、和國土計畫的銜接以及是否具有專責人力資源等幾方面皆有差別。由於「國家自然公園」法規層級較高、可跟國土規劃連結,項目範疇不只侷限於自然資源,尚包括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並且有專責的保育單位和資源。所以,進一步的,我們開始思考將「國家自然公園」此制度運用在美濃的可能性。「國家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此兩種制度之不同詳如下表所示。



國家自然公園
自然保護區
法源依據
國家自然公園準用《國家公園法》。將透過《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和「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書」進行保護、管制和利用。
自然保護區的法源是《森林法》的第17條之1[1],係透過法規命令<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進行劃設。
保育位階
依據《區域計畫法》,台灣的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和「國家公園土地」三種,足見國家公園鑲嵌於國土計畫中的位階。
就《區域計畫法》來看,自然保護區屬非都市土地森林法管轄之位階。
保育依據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2條第2項所示[2],國家自然公園的經營管理必須依照「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書」來執行。而該計畫書必須經政府最高單位-「行政院」核定才可以正式成立國家自然公園。
林務局自行研擬審定之自然保護區綱要規劃書與經營管理計畫書。
審議機制
國家自然公園申設要經過「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的審議,並且需經行政院核定。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尚有外聘委員,且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公民、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僅是林務局內部官員,在民意還有相關學界支持的對話與強度皆稍嫌不足。
溪流保育
國家自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可包括土地和水面,以台江國家公園為例,即劃設了「海域一般管制區」以保護海域中的生態資源不被人為破壞。[3]
以公有林地為主。
文化資產
除了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外,也包括了「史蹟」,故五大分區管理系統中有一項叫「史蹟保存區」。以1995年成立的金門國家公園為例,其把傳統聚落及閩南建築的保存發展視為首要任務,在進行保存、修復古厝的同時,也活化了老建築、帶動古厝民宿的發展。
無法涵蓋文化資產面。
專責單位
國家公園目前的運作體系皆擁有專責的人力和資源。以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為例,其現今設有有專責的籌備處,有20名專職人員以及10名國家公園警察。
既有研究已指出全台灣的保護區在行政體制下都面臨著人力不足的問題。[4]





[1]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區域土地之使用管制,依下列規定:
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3] 台江國家公園海域一般管制區之規定(摘錄自台江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
在不違背計畫目標與方針下,准許原有利用之型態,並依下列規定:(一)除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捕撈之經濟魚類外,禁止捕撈珍稀之海洋生物。(二)除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外,禁止投放人工魚礁及興建人為設施。(三)禁止炸魚、電魚及毒魚等有害海洋生物之行為。(四)禁止任何汙染水質之行為。
[4] 詳情可參考:周佳蓉(2001)。關渡自然公園生態保育用地的新開始,台灣濕地,第31期。取自於:http://www.wetland.org.tw/about/hope/hope31/3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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