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2012.11.11 「美濃自然公園與農村發展」工作坊



2012「美濃自然公園與農村發展」工作坊

《國家公園法》於991112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台灣具有值得保存的自然生態、人文史蹟、特殊地貌,得《國家公園法》6條第2項增訂內容所示成立「國家自然公園」[1]100126日,高雄市的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正式掛牌,成為國內第一個國家自然公園。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討論與規劃目前則處於現在進行式。

相對於「壽山」屬大高雄都會地區中難能可貴的綠地,「美濃」則位於玉山山脈尾稜的淺山地區,是座仍保存客家文化深厚底蘊的農村;另方面,和我國多處位於荒野地帶的高山型國家公園相較之下,位於淺山地區的國家自然公園勢必會更加緊鄰聚落社區和農村。如何讓熟悉山林的居民參與保育、並同時建立社區永續發展的互饋機制,不只是目前國際和國內保護區治理典範轉移的重要命題,更是現今在討論美濃國家自然公園時應仔細思考的視角:如何從過去的一個願景,進一步透過制度面的建立,真正落實到社區之中?

農村的生產文化和淺山生態的維繫復育二者實密不可分,也唯有將平原地區農村地景保存和淺山地帶山林保育二者互相連結,「打造生態家園」的實際願景才得以落實。此次「美濃自然公園與農村發展」工作坊的主要論題是:「環境與農業的結合、文化與農村的保育、社區經濟平衡發展等議題,有沒有可能透過『國家自然公園』此種保護區制度運行得以實踐?」對於靠近人類聚落的淺山地區進行山林保育、藉由社區協力關係帶動農村的有機發展、研擬相關配套減緩農村土地不可回復的開發。並且,更進一步地讓農村與都市社群能夠建立起彼此友善、互惠的網絡連結。

「一場起於反水庫卻永無止盡的社區運動」的意義,在於捲動了社會各層面的參與,包含在地鄉紳、小企業主、婦女、農民、作家、兒童、教師、東南亞婚姻移民婦女群體、學界等各類有機的結合,並介入文化、音樂、文學、語言、教育、產業經濟、身份認同、歷史建築與地景保存等議題;也就是說,美濃社群對發展的想像與實踐並非走向單一、經濟化約論的道路。

本工作坊將以彭明輝教授的演講以自然公園帶動美濃有機生活圈的可能與不可能」為開端,輔以紫斑蝶保育學會和花蓮西寶有機村兩個案例,協助我們建構未來的實作方針,討論自然公園與農村發展連結的可能,找尋其中可行的永續發展方案。

    期:20121111日(週日)上午9點~中午12
    點:美濃龍肚國小(高雄市美濃區龍東街43號)
主辦單位: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旗美社區大學、鍾理和文教基金會、美濃愛鄉協進會等。
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報名網址:http://goo.gl/WXbpj
聯絡人:張家維 07-681-0469 / 0926-642-616 / chiawei0616@gmail.com


工作坊議程

時間
主題
報告人
主持人
【主題演講】
9:00-10:20
以自然公園帶動美濃有機生活圈的可能與不可能
彭明輝
(清大退休教授、《台灣糧食危機關鍵報告》作者)
張正揚
旗美社區大學主任
10:20-10:40
                     休息 茶敘
【案例分享與討論】
10:40-11:00
自然公園與農村保育

謝宜臻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
劉孝伸
(美濃愛鄉協進會常務監事、高雄市野鳥學會理事)

11:00-11:20
紫斑蝶保育與有機芒果青
廖金山
(台灣紫斑蝶生態保育學會理事)
11:20-11:40
太魯閣國家公園與西寶有機村
派任中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11:40-12:10
開放討論
12:10-
                      休息 賦歸




[1] 《國家公園法》第6條第2:「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公民團體舉辦論壇,呼籲守護美濃生態與客家文化

/ 張家維(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計畫專案執行)

美濃劃設國家自然公園一事,自今年6月以來,在美濃當地社團出現支持與反對力量的拉扯。916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教師工會與美濃愛鄉協進會等十三個團體,假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舉辦「2012大高雄社會論壇」,此次的主題特別訂為「國家自然公園與公共財治理」,邀集關渡自然公園處長陳仕泓、柴山自然公園促進會成員、亦為《柴山主義》一書作者凃妙沂、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李永展、台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助理教授盧道杰、崑山科大環工系副教授翁義聰等講者,談論美濃推動國家自然公園的願景與實踐,探討美濃是否能凝聚從反水庫以來的團結共識,在國家公園的體制內,實現美濃社區生態、文化永續發展的課題,以及在地社群參與自然公園管理機制的可能性,吸引了八十多位與會者前來參與。

破題:過度開發、水庫興建的憂心應被視為問題意識
高雄市綠色協會副理事長魯台營將反對聲明書展示出來逐條討論,他認為此刻的問題乃是反水庫後十年運動失去著力點,以及美濃文化造鎮計畫的失落,和淹水治理所造成的種種心結所致,這些質疑應被當作問題意識來面對,並提出:「衝突與歧見是促使公民社會的動力,因此,危機就是轉機。和諧的社會是背地裡的政治目的,有更多的衝突,要學習理性的相互討論。最後雖不一定會有結論,但卻是更多場深入運動的開始。」

提醒:國家公園的本質是保育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以馬告檜木國家公園運動為例,當初的推動者馬告國家公園沒有成功,是因政黨輪替的政治意識型態所影響,但如今看到棲蘭和明池國家森林遊樂區,最後都以BOT的形式被財團所經營,高金素梅也於上個會期推動原住民地區發展特別條例,讓財團有機會開發原住民的公有土地。回顧這些歷史,對於當年打著保育口號反對國家公園的保育人士來說,12年後面對的卻是巨大的無能。

他也指出過去國家公園的劃設,某種程度阻止了台灣原始森林的開發,但因為國家公園這個保育制度是建立於早期的威權體制時期,所以大家往往都把爭議點放在劃設之後的土地使用損害而非其保育能力。至於國家風景區這個制度,則是在沒有國家公園的地方做失控的開發,是掌權者在花錢收買民眾的手段。

共管:應為具實質意義的培力和參與
台大森林系盧道杰老師以長期在無尾港野生動物保護區研究的經驗和與會者討論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共管」的可能,他指出雖然目前法條不允許,但在宜蘭的無尾港,社區和政府對這塊保護區卻有著實質共同經營管理的運作,一起討論保育目標、執行的項目,各保育項目的共同執行單位、預算編列也都是民間和政府坐在一起討論出來的。各社區組織、各級政府單位以及專業支援的各學術團隊,也會定期針對居民反映的威脅和壓力、社區監測的結果召開工作坊共同討論,培養社區的專業能力才是實質的共管內涵。盧老師最後也指出「國家自然公園」不應只是小型的國家公園,這是美濃案例珍貴之所在。

關鍵:信賴感的建立和民間能量的維繫
長期以來對土地徵收議題不遺餘力的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主持會議時說到:「過去我們都一直在談我們不要什麼,但現在要談論的是,我們想要什麼。」他提醒,這個「想要什麼」的過程中,「時間」是重要的關鍵,他會耗費多久則取決於「信賴」,包括政府內部、民間對政府、民間內部的信賴。也取決於民間的社會力量是否夠強壯?如何能強壯到跟政府共同談論這個議題?而國土規劃的體制一直都存在,任何一個屬於國家重要計畫的案子,只要經行政院核定後,就能被開啟後門,也因此,如何在現有體制中更進一步設定障礙,會是大家可以共同努力的目標。

期待:嘗試以自然公園實現客家美濃永續發展的課題
曾貴海引用海德格的「死亡時間」哲學來說明冷社會與熱社會的差異,美濃同時兼顧兩個性質,對於台灣社會的重要性包含了空間與地方的概念、傳統與現代化的變遷、客家意識與階級的轉換、社群運動、文學音樂文化;應善用自然公園的議題來面對美濃客家文化保存的問題。

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宋永松認為,不管正方反方,保育美濃這個地方是雙方的共識,愛鄉文教基金會所做的是資料蒐集的平台,把贊成、不贊成的意見都歸納起來,給地方、中央政府、學者專家去做評斷。他期待未來能有更多正面溝通討論的空間。

美濃愛鄉協會理事長鍾秀梅感動的說,社會論壇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另一個世界是可能的!」這個論壇成功在於展開一個開放意見的場合,從危機展開,要如何解疑、想像,想像另一個世界。國家自然公園這個方向,還有很多細項要去做,但這個從對抗到建立夥伴關係的過程中,一定要用智慧來解決。。



圖說:2012大高雄社會論壇將各保育團體齊聚一堂,討論美濃成立國家自然公園的可行性。壇圓的滿落幕只是一個小小休止符,仍有更多的規劃細節、課題研究和民眾溝通要持續進行。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問答集4



整理:張家維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計畫專案執行)


Q5:「國家自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差別?

A:兩者在法律位階、審議機制、保育範圍、涵蓋層面、和國土計畫的銜接以及是否具有專責人力資源等幾方面皆有差別。由於「國家自然公園」法規層級較高、可跟國土規劃連結,項目範疇不只侷限於自然資源,尚包括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並且有專責的保育單位和資源。所以,進一步的,我們開始思考將「國家自然公園」此制度運用在美濃的可能性。「國家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此兩種制度之不同詳如下表所示。



國家自然公園
自然保護區
法源依據
國家自然公園準用《國家公園法》。將透過《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和「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書」進行保護、管制和利用。
自然保護區的法源是《森林法》的第17條之1[1],係透過法規命令<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進行劃設。
保育位階
依據《區域計畫法》,台灣的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和「國家公園土地」三種,足見國家公園鑲嵌於國土計畫中的位階。
就《區域計畫法》來看,自然保護區屬非都市土地森林法管轄之位階。
保育依據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2條第2項所示[2],國家自然公園的經營管理必須依照「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書」來執行。而該計畫書必須經政府最高單位-「行政院」核定才可以正式成立國家自然公園。
林務局自行研擬審定之自然保護區綱要規劃書與經營管理計畫書。
審議機制
國家自然公園申設要經過「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的審議,並且需經行政院核定。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尚有外聘委員,且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公民、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僅是林務局內部官員,在民意還有相關學界支持的對話與強度皆稍嫌不足。
溪流保育
國家自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可包括土地和水面,以台江國家公園為例,即劃設了「海域一般管制區」以保護海域中的生態資源不被人為破壞。[3]
以公有林地為主。
文化資產
除了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外,也包括了「史蹟」,故五大分區管理系統中有一項叫「史蹟保存區」。以1995年成立的金門國家公園為例,其把傳統聚落及閩南建築的保存發展視為首要任務,在進行保存、修復古厝的同時,也活化了老建築、帶動古厝民宿的發展。
無法涵蓋文化資產面。
專責單位
國家公園目前的運作體系皆擁有專責的人力和資源。以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為例,其現今設有有專責的籌備處,有20名專職人員以及10名國家公園警察。
既有研究已指出全台灣的保護區在行政體制下都面臨著人力不足的問題。[4]





[1]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區域土地之使用管制,依下列規定:
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3] 台江國家公園海域一般管制區之規定(摘錄自台江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
在不違背計畫目標與方針下,准許原有利用之型態,並依下列規定:(一)除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捕撈之經濟魚類外,禁止捕撈珍稀之海洋生物。(二)除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外,禁止投放人工魚礁及興建人為設施。(三)禁止炸魚、電魚及毒魚等有害海洋生物之行為。(四)禁止任何汙染水質之行為。
[4] 詳情可參考:周佳蓉(2001)。關渡自然公園生態保育用地的新開始,台灣濕地,第31期。取自於:http://www.wetland.org.tw/about/hope/hope31/3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