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問答集2

整理:張家維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計畫專案執行)


Q3:「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評估劃設的範圍在哪裡?
A美濃國家公園評估畫設的原則為「私地歸私有,公家劃公地」。之所以用「美濃」而不是「黃蝶翠谷」的說法,是因為一來兼顧「客家文化」的內涵,二來評沽範圍超越黃蝶翠谷,目前評估劃設的公有地範圍為:

一、46~52林班地:黃蝶翠谷生態公園
此區為美濃溪上游集水區,放租林地高達56%,農藥、化肥的使用不僅汙染水源,也影響生物資源如黃蝶、魚蝦貝類之繁衍,此地區保育目標為「全區保育」,逐步排除與集水區安全相左之行為。劃設範圍以公有地為主,並將水體納入保育範圍,河谷兩側私有地納入與否,則需兼顧生態價值、環境敏感度以及地主意願,並在公部門與地主雙方具有共識的情況下才會將其土地納入,否則不會隨意將私有地劃入國家自然公園範圍內。

二、國有財產局土地(伯公坑-担水坑-羌仔寮坑-人字石):鍾理和文學地景
以鍾理和《笠山農場》、《薄芒》等作品中,對於美濃地景的描寫為保存依據。即以目前大家所熟知的「理和小徑」後方國有財產局土地為主,這條路徑有穿透窿:平妹深情等待鍾理和返家的場景,《原鄉人》拍攝的小屋。而這條全長3公里的路徑,後來也成為作家鍾鐵民的文學小徑,存在著農村孩子摘野果、抓魚的遊戲路徑,農村生產地景意象鮮明。

三、國有財產局土地(人字石-東光寮-靈山)45林班:美濃山文化地景
美濃山是客家先輩墾拓美濃地場景,「行上行下,唔當美濃山下」充分表現出:美濃山是形塑「家園感」,以及農村美學的重要意象。加以美濃山地質脆弱、植被漸趨單一,金字面山曾於民國41年發生大石崩落,使得山下卓姓人家僅剩三人活命;而46年東光寮也曾發生山崩、土石流,可見美濃山宜好好保存。

四、客家文化守護圈:有形及無形客家文化資產
包括竹子門發電廠、東門樓、伯公壇、敬字亭等國定、市定古蹟,以及客家八音、撮把戲等無形文化財。對於無形無化資產的保存,不僅僅是保存過去,最重要的是傳承、培育未來美濃的文化人才。人才的培養需要全面的機制,玉山國家公園在過去曾將布農音樂、語言全面記錄保存,在恆春也極力協助恆春民謠推廣,應善用國家公園的機制為美濃保存、培育最大的公共財。

無論如何,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劃設範圍的討論必為一由下而上的過程,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未來將持續和在地民眾針對「劃設範圍」和「分區計畫」[1]進行聯繫和溝通(特別是住在黃蝶翠谷內的居民),還請各位鄉親多多指教。

國家公園公私有地面積一覽表
公園別
(成立時間)
陸域總面積(公頃)
私有土地面積
私有土地 百分比
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保留地百分比
墾丁(1982
18,083.5
5,805.73
32.11%
0

玉山(1985
105,490
0
0%
1,491
1.41
陽明山(1985
11,455
2,802
27.46%
0
0
太魯閣(1986
92,000
133
0.14%
2,227
0.42
雪霸(1992
76,850
11.33
0.01%
49.77
0.06
金門(1994
3,720
1,169.92
31.45%
0
0
東沙(2006
168.98
0
0%
0
0
台江(2009
4,905
0
0%
0
0
壽山(2011
1,123
0
0%
0
0






[1] 國家自然公園準用《國家公園法》,不同於其他自然保護區,擁有五大分區的保護利用系統,分別為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遊憩區和一般管制區。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問答集1

整理:張家維 (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計畫專案執行)
各位鄉親好:
市府於今年425日起委託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執行「美濃國家自然公園規劃案」,本規劃案為期七個月,將於今年底完成美濃國家自然公園的可行性評估。基金會亦將於8月中開始於地方舉辦多場座談會,和更多權益關係人、美濃居民討論交換意見,以規劃出詳盡、貼近民意之評估報告。
近日來,黃蝶翠谷的保育備受關注,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從即日起將於每期月光山簡要整理「美濃黃蝶翠谷設立保護區」的Q&A,邀請大家一起關心黃蝶翠谷和美濃小鎮的未來。
Q:「自然保護區和「國家自然公園」兩種保護區會有衝突嗎?
A自然保護區之法源依據為《森林法》,主管機關為林務局,劃設自然保護區由林務局核定即可,而國家公園計畫則需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報行政院通過後方可實施,位階顯有不同。且《森林法》第八條亦闡明:「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
而根據林務局的自然保育網資料顯示,台灣目前依循《森林法》劃設的自然保護區共有6座,總計21,171.43公頃,其中,和國家公園重疊的部分就有20,869.82公頃;也就是說,自然保護區總面積中,有99%亦在國家公園的範圍之內。由此可知,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均屬依法劃設、並不會有衝突,兩者保育措施是可以共存的。
加以,明年行政院組織改造上路,「國家公園署」(原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和「森林及自然保育署」(原農委會林務局)均納入「環境資源部」。屆時兩個單位同在環資部便是平行單位,如同兄弟之邦、關係將會更密切。
註:雪霸國家公園境內的雪霸自然保護區即佔全部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99%。雪霸自然保護區的前身可回溯至1981年,當時依「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公告成立為國有林自然保護區;2006年,改依「森林法」公告為自然保護區。期間,雪霸國家公園於1991年成立,雪霸自然保護區全區位於雪霸國家公園境內,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亦同樣位於其境內,足見重複公告不是問題。

Q:國家自然公園是小型的國家公園嗎?
A:國家自然公園設立的法律依據,於991112日《國家公園法》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台灣具有值得保存的自然生態、人文史蹟、特殊地貌,《國家公園法》第六條第二項增訂:「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100126日,高雄市的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正式掛牌,成為國內第一個國家自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於727日踏查黃蝶翠谷時指出,台灣國家公園希望朝向分級分類系統經營,即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三個等級,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營建署並於101年委託「財團法人都市發展與環境教育基金會」就上述議題進行《國家公園計畫分級分類與審議規範之研究》,以完善國家公園體制。葉世文並進一步指出,美濃為一農村淺山區域,未來若成立國家自然公園,可依國際「里山倡議」[1]的精神來進行配套規劃,達到保育與農村發展的平衡。



[1]「里山倡議」為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十屆締方大會(COP-10)通過,它的願景在於實現社會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想,按照自然過程來維持、開發社會經濟活動(包括農業與林業),亦即塑建一個人類與自然的正面關係。

國家公園分區原則

(一)生態保護區
國家自然公園區域之機能係為提供環境保護與保存遺傳物質,對於生態之保護具有絕對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故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之生態保護區劃設將基於生物多樣性概念,考量相關法令之規範,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考量劃設為生態保護區:
1.具有瀕臨絕種或稀有、珍貴動植物分布之地區。
2.生物多樣性豐富,足堪代表區域內生態特性之地區。
3.為野生物重要棲息場所,需特加保護之地區。
4.生物社會未被人為干擾,尚能保持原始自然狀態而繼續其自然營力作用之地區。
5.具學術研究價值之生態資源,需特加保護之地區。
6.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完整性而需納入作為緩衝地帶之周邊地區。

(二)特別景觀區
特別景觀區是以自然地形、氣象、植物、景觀…等其資源為環境主體,且「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其重點在於地景中自然形成之特殊性,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劃設為特別景觀區:
1.具獨特之地質、地形、地景或其他特殊天然景緻之地區。
2.具有珍貴或稀有之自然資源或景觀,而應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3.自然資源尚保存完整,於同類資源中具代表性者之地區。
4.具有學術研究價值,或足以顯示地區特色,並可供作環境教育之資源或特徵分布地區。

(三)史蹟保存區
文化資產、歷史紀念物、文化遺址不僅具有重要保護價值,也同時具備高度觀賞、教育價值與吸引力。為避免破壞歷史環境景觀,對歷史古蹟保存區之處理應在保存地形原貌、文物原樣之原則下予以嚴格規範,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劃設為史蹟保存區:
1.具有重要歷史遺跡、文化遺址、或有價值之歷代古蹟、文物而應予保護之地區。
2.具人類、考古或民俗學術研究價值之文化資產分布地區。
3.具有其他應予保護之文化資產之地區。

(四)一般管制區
凡在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皆劃設為一般管制區,包括既有之社區、聚落等,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一般管制區多與既有生活型態產業或土地使用行為相關。

(五)遊憩區
在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之遊憩區其扮演之角色功能,應因地制宜依個別地形、生物環境予以一一界定。計畫內之遊憩區設置是為提供國民育樂與教育之機會,以使國人在遊憩活動中體驗環境之美,並學習環境保護之習慣。而區內不同區位之遊憩區其環境主題亦應充分界定,方能與毗鄰之自然環境景觀融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劃設為遊憩區:
1.已開發或相關計畫預計發展具備遊憩活動及服務之區域。
2.交通可及性高,且具有遊憩資源。
3.未位於環境敏感區域,具有發展腹地,且景觀敏感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