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魔鬼就在細節裡:公民參與不應只是空泛制度,應具有實質意義


魔鬼就在細節裡
公民參與不應只是空泛制度,應具有實質意義
文:鍾昀臻
1872年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成立,台灣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思維源自美國的管理邏輯,由國家直接介入管理,反對在地居民協力經營,以致未充分納入,甚或忽略地方意見。而在現實政治裡,國家預算都有排擠效應,相較於以經濟發展為主的國家策略,或相較於政治後果較為明顯快速的社會福利政策,編列於以保育為旨的國家公園等保護區的經費恐會日益減少。又保護區多位於邊陲,以國家政府為主的管理方式會囿於經費人力不足,執法上無法全面顧及。自1960年代開始,國際保育社群即對「無人的公園」的典範(排除居民在國家公園外,也不讓居民參與管理)提出質疑,認為保護區劃設、經營過程應誠實面對利益關係人不同的訴求。在地社群的生產方式極度仰賴在地資源,加上這些社群離保護區近,遂被認為是保護區的主要權益關係者,更是經營管理當地保護區的共要管理人。
且先來看看國外是如何讓民眾參與,共同經營管理保護區,我們對於台灣保護區的共管制度應如何發展會有更具體的想像。「育空地區」(Yukon Territory)是加拿大三個聯邦地區之一,位於加拿大的西北方;「育空」之名源自流經該地區的育空河,在該地區原住民主要使用的哥威迅語裡,意為「多魚之湖」。此地區是當地原住民「南土修尼」族(Southern Tutchone)的傳統領域,這些原住民組成了「香平愛賽克第一國族」(Champagne-Aishihik First Nations)與「庫魯阿尼第一國族」(Kluane First Nation)。
育空地區的西南角在1976年成立了「庫魯阿尼國家公園保留區」(Kluane National Park and Reserve)。(成立國家公園保留區是因為地區內仍有重大土地爭議尚待解決,需等到各方達成共識後,方能正式成立國家公園。)1993年,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族群遂對於土地的使用方式達成協議,簽訂了「香平愛賽克第一國族正式協議」(Champagne-Aishihik First Nations Final Agreement),此國家公園保留區的東南角正式成立「庫魯阿尼國家公園」(Kluane National Park)。此正式協議指出,保育自然生物及承認原住民的生計是各方同意的最高目標,為了取得這中間的巧妙平衡,成立「庫魯阿尼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委員會透過此經營體系來取得不同社群的共識。
庫魯阿尼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有6位具有投票權的成員:其中2位由香平愛賽克第一國族推派,另外2位由庫魯阿尼第一國族推派,最後2位由加拿大聯邦政府提出。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則擔任無投票權的委員,主要職務在於提供上述6位委員做決策所需之背景資訊。這些委員在體制內擁有與生計相關事務的決策、計畫、執行權,其運作所需經費更獲政府支援,例如成員享有薪酬、旅行補貼等補助。管理委員有權處理諸多經營管理的實務面,包括:野生動植物的經營管理、國家公園內的相關研究、原住民的傳統資產、居民的不同意見。其主要的職責權限便是針對發展管理相關議題提出建議,例如:
1. 傳統資產的管理;
2. 國家公園管理計畫修訂;
3. 國家公園範圍修正;
4. 針對與國家公園相關的法律提出規劃;
5. 協調職掌與野生動物管理的各個相關單位,例如受永續資源議會影響的「魚與野生動物管理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權責單位;
6. 公園內允許農獵的地點、方式;
國際思維已經翻轉,放眼加拿大,當地居民已奪回主權,可管理國家公園。然而反觀台灣,論及社區的實質參與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台灣政府是如何實踐「民眾參與」?簡言之,身為國家(自然)公園的主管機關,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僅在各處國家公園設置諮詢委員會,「聽取」民眾聲音,但民眾對於自身的意見是否遭採納卻無從置喙。國家(自然)公園管理層面而言,國家仍未體悟民主真諦。
以全國第一座國家自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為例,為了讓民眾得以參與管理,國家特設置「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諮詢會」,邀請NGO團體、地方公益人士等不同居民社群進至體制。此管理諮詢會目的為:「創造地方參與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意見交流平台,強化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人文歷史及自然生態資源之共同經營管理、環境教育、生態保育暨旅遊之策略規劃,並輔助決策與積極推動周邊社區事務」。但仔細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諮詢會設置要點〉,可以發現其中細節有許多足以讓人反覆思量之處。要點揭櫫管理諮詢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整體發展之建議;二、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資源使用及管理計畫之協商與溝通事項;三、協助周邊住民社區資源共管之重大建議與諮詢事項。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讓民眾參與經營的唯一管道是諮詢會,但深入瞭解,民眾僅只有「提出意見以供參考」之建議權;政府若在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讓財團山也BOT、海也BOT,在現有的體制內,民眾並無實質的管理權力以監督進而遏止這些不當行為。
James Petras早就批判過「公民社會」這個概念。政府透過共管制度建構出「公民社會」,但其中的民主精神如果空泛,會面臨到一項危機,便是原有在地居民被政府機構與制度吸納,不再挑戰不當的政府體制,所從事的活動則在國家給予的安全政經範圍內。公民社會存有不同功能的NGOs,有些NGOs為了生存,接受政府的資金補助。接受補助的公民團體,可能會不願意挑戰社會因國家制度而存有的結構問題;這些團體不動員居民去奪回根本的生產工具及財富,反而利用所獲得的國家資源舉辦了一大堆方案計畫,鼓勵居民從事邊緣活動。政府便達到消弭階級分化,吸納在地社群的目的。
用此分析角度看待美濃成立國家自然公園這件事,我們應當嚴謹考量:屆時國家為了發展美濃,勢必給予鉅額經費,補助諸多規劃案、營建案,在地社團、居民如進入體制內執行案子,對於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之「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等開發(《國家公園法》第14條規定在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可為之事項),是否還會嚴守監督立場?需要衝撞國家以改進國家公園體制時,是否還會義無反顧?更要問一個更基本的問題:美濃是否有足夠能量監督、衝撞國家公園體制?
美濃山娟秀,是美濃特有的地景資產,也會是美濃推動國家自然公園希冀保存的景觀。雨天美濃居民鮮少上山活動,頓時多了好幾座山。雨後,母親牽著孩子的手上山,叮嚀要多講客家話;爺爺牽著孫子的手上山,教導經過伯公要打招呼,才能保佑平平安安。牽手,原來可以傳承文化,更可以傳授知識。所以,與其在體制健全前匆促成立美濃國家自然公園,不妨先牽著國家的手,教訓何謂民主,也組織公民力量衝撞現有體制缺失,責成政府把管理在地資源的實質經營權還給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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