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國家公園分區原則

(一)生態保護區
國家自然公園區域之機能係為提供環境保護與保存遺傳物質,對於生態之保護具有絕對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故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之生態保護區劃設將基於生物多樣性概念,考量相關法令之規範,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考量劃設為生態保護區:
1.具有瀕臨絕種或稀有、珍貴動植物分布之地區。
2.生物多樣性豐富,足堪代表區域內生態特性之地區。
3.為野生物重要棲息場所,需特加保護之地區。
4.生物社會未被人為干擾,尚能保持原始自然狀態而繼續其自然營力作用之地區。
5.具學術研究價值之生態資源,需特加保護之地區。
6.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完整性而需納入作為緩衝地帶之周邊地區。

(二)特別景觀區
特別景觀區是以自然地形、氣象、植物、景觀…等其資源為環境主體,且「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其重點在於地景中自然形成之特殊性,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劃設為特別景觀區:
1.具獨特之地質、地形、地景或其他特殊天然景緻之地區。
2.具有珍貴或稀有之自然資源或景觀,而應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3.自然資源尚保存完整,於同類資源中具代表性者之地區。
4.具有學術研究價值,或足以顯示地區特色,並可供作環境教育之資源或特徵分布地區。

(三)史蹟保存區
文化資產、歷史紀念物、文化遺址不僅具有重要保護價值,也同時具備高度觀賞、教育價值與吸引力。為避免破壞歷史環境景觀,對歷史古蹟保存區之處理應在保存地形原貌、文物原樣之原則下予以嚴格規範,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劃設為史蹟保存區:
1.具有重要歷史遺跡、文化遺址、或有價值之歷代古蹟、文物而應予保護之地區。
2.具人類、考古或民俗學術研究價值之文化資產分布地區。
3.具有其他應予保護之文化資產之地區。

(四)一般管制區
凡在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皆劃設為一般管制區,包括既有之社區、聚落等,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一般管制區多與既有生活型態產業或土地使用行為相關。

(五)遊憩區
在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之遊憩區其扮演之角色功能,應因地制宜依個別地形、生物環境予以一一界定。計畫內之遊憩區設置是為提供國民育樂與教育之機會,以使國人在遊憩活動中體驗環境之美,並學習環境保護之習慣。而區內不同區位之遊憩區其環境主題亦應充分界定,方能與毗鄰之自然環境景觀融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劃設為遊憩區:
1.已開發或相關計畫預計發展具備遊憩活動及服務之區域。
2.交通可及性高,且具有遊憩資源。
3.未位於環境敏感區域,具有發展腹地,且景觀敏感度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